法是通过对行为的作用来调整关系的,在商品中,人们之间的关系体现在商品的交换行为中,这种交换济上体现的是交易,在上就体现为契约。在商品经济的长河中,民法的契约制度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,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。
但是,经济发展进入二十世纪后,人们越来越多的谈论契约的衰落,美国权威的私法学者干脆宣告了“契约的死亡”,主张由侵权法吸纳古典契约法。正当法学界宣告契约死亡时,经济学、社会学乃至整个社会把“契约”开发为的基本工具,不得不令人愕然。
麦克尼尔对承诺的要素作了归纳,他认为承诺意味着确信人类的意志力能未来,即确信一个人现在能够影响未来,应当具备五个因素:
(1)承诺人的意志;
(2)受诺人的意志;
(3)为限制未来的选择采取的现时行为;
(4)交流;
(5)可度量的互惠性。
从这五个因素出发,麦克尼尔给出了自己对承诺的理解:“承诺就是在当前交流一个从事互惠性的可度量交换的允诺。”这种规划未来交换的强有力的机制,是个别性契约的本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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